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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3-06-20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杨敏)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很多人认为只需到子女成年为止,所以很多父母在离婚后会约定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但如果这个孩子是患有心智障碍的特殊孩子,而且还有残疾,那么在其成年之后非抚养的一方是否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呢?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团队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及智障残疾人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小李出生于1999年,系腿部残疾人,无劳动能力。2008年,父亲李某与母亲方某协议离婚,约定小李由父亲李某抚养,母亲方某不支付抚养费。2015年,小李因受到精神刺激,导致精神残疾,加之以前的腿部残疾,无法正常生活,系一名多重残疾三级的残疾人。2021年,父亲李某生意失败,已经不能满足小李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母亲方某有固定工作,每月有稳定收入。故小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母亲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诉前调解】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团队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小李系残疾人,行动不便,从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的角度出发,立即委派特邀调解员张红梅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争取让当事人只跑一次路。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认真倾听双方的意见,耐心调解、反复沟通,从情、理、法等方面悉心引导,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由母亲方某每月向小李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充分肯定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残疾人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注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对不能独立生活者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者的抚养、扶养、赡养责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抚养费。小李虽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方某作为母亲,应当依法承担部分抚养费,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本案中,小李系多重残疾(肢体及精神)三级残疾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而方某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故小李向方某主张抚养费理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

  1. 夫妻双方均有对未成年子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 离婚诉讼中子女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系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应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从政府、社会和法律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同时其监护人应当自觉担负起监管职责,保证其合法利益。

  下一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强化诉讼服务,转变审执理念,关心关爱残疾人,对涉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人员的案件通过多元解纷等方式,加强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时化解矛盾,减少诉累,切实保障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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